《消防法》11項修正要點解讀
點擊次數:更新時間:2019-04-26
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的《消防法》。 這次修正,共涉及11大類修改。 《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為“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環節的要求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等文件中關于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草案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9個條款進行了修改,調整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主管部門,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可見,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國家機構職能劃轉而進行的法律上的銜接,另外從實際修改的內容看,還有一部分是在消防隊伍轉隸后機構稱謂的調整。 本次《建筑法》和《消防法》的修正,"進一步壓縮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使城鄉鎮規劃具備一致性","調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主管部門,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具體規定進行調整和完善。"正值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設,用科學技術手段提升城市效率和綜合防制能力之際,相關法律的修正使各部門權責更加明確,協同,便于全局規劃和布局,預判本次修正將有利于建立統一的城市規劃防災和應急救援機制。 變化較大內容解讀 (1)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概括式規定,明確了“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這類建設項目需要按照本法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同時,由于施工許可證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因此刪除了有關“消防設計備案”的規定。 (2)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解讀:除了審批部門變更外,此條主要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給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更大,刪除了原來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設計備案”,因此增加本條的第二款,規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也就是說,雖然取消了“設計備案”,建設單位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義務。 (3)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解讀:此條變化相對較大。一是從違法情形看,少了一個,刪除的為“消防設計備案經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為前面已經解讀了,新法已經沒有“消防設計備案”的規定。二是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在本條規定的4種違法情形中,僅有“(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承辦,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因此,在以后的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本條規定的其他三種情形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違法線索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新在哪里? (1)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審驗相關工作。審驗哪些工程,具體的審驗和備案等行政審批,備案抽查、監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門負責。 (2)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相關行政處罰工作。對在建筑工程審驗、檢查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住建部門依照消防法進行罰款、三停、強制執行等行政處罰。 (3)住建部門承擔部分信息報送工作。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5)新的稱謂變化。消防救援機構取代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取代了公安消防隊。 (6) 住建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不再有采取傳喚措施的權力。 修正后《消防法》第七十條,刪除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住建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不再有權采取傳喚措施。
哪些保留? (1) 消防救援機構保留了消防監管職能。消防監管仍由本級政府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救援機構仍然承擔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有權進行消防行政處罰。 (2)消防救援機構保留了火災調查統計職能。 (3)公眾聚集場所的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仍然是法定要求。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投用或營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并處3-30萬元罰款。 (4)法律規定的消防產品仍要獲強制性認證。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鏈接(點擊查看原文):可燃氣體報警產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氣溶膠滅火裝置不再實施強制認證 (5)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管職能未變。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6)修正案沒有涉及注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此次沒有做修改。目前,注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仍維持現狀,未來走向有待配套規章修改后,尤其是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的規定出臺,便可揭曉。
《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發布后,不少網友反應與之前網傳版《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中“取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等多條矛盾,小編想提醒大家,改革進行時,不要急躁,以權威官方發布為準,不輕信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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